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5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嵐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19號、110年度偵字第15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嵐婷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方佳蓮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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