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1,金訴,237,202302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2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漢仁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021、8352、8934、89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朱漢仁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楊凱婷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品宗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