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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冠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743、11157、11417、12156、12744、12860、12861、13422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4510、14664、14793、14833、13983、15472、16506號、111年度偵字第1127、634、1551、1555、1798、1826、2200、2604、2619、3763、3315、3424、4367、4390、5000、5103、6563、7161、9720、13091、13484、12992、17619號、112年度偵字第1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冠傑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楊凱婷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品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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