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1,金訴,50,202204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5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松哲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3413號),後因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1年度金簡字第3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李松哲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受理後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後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