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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2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悉綿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194、8786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15630號,111年度偵字第39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高悉綿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追加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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