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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36號
原 告 曾鈺芬
被 告 吳尚真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翁碧玲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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