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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69號
原 告 趙來福
訴訟代理人 趙錦綉
被 告 邱于真
潘宥羽即元展企業行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1年度訴字第165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林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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