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54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被 告 李正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1年度易字第69號,嗣改分為111年度簡字第2090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方佳蓮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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