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1,附民,283,202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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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283號
原 告 謝孟倩


被 告 洪建華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11年度訴字第1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洪建華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經本院審理後,業以111年度訴字第150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另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無庸繳納裁判費,且訴訟程序中,兩造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又本件係因起訴程序不合法而駁回,自不影響原告得就其主張之原因事實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之權利,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王奕華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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