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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72號
原 告 廖翊如
被 告 林柏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4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原告對同案被告張瑋仁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待該被告刑事案件審結後再行處理,不在本件移送範圍,另原告對同案被告謝賀名、黃啟軒所為請求部分,則由本院以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許博鈞 法 官 林婉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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