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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10號
原 告 劉鳳梅
被 告 李家富
上列被告李家富因侵占遺失物案件(刑事案件:111年度易字第2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王奕華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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