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楊淵博
被 告 謝仁輔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刑事案件:111年度簡字第7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