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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70號
原 告 安○良(姓名、住所詳卷)
安○橙(姓名、住所詳卷)
安○恩(姓名、住所詳卷)
安○瑄(姓名、住所詳卷)
原 告 兼
上三人 之
法定代理人 嚴○慧(姓名、住所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
被 告 陳志偉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又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09號判決有罪在案。
惟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呂典樺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品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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