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1,附民,6,2022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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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廖碧雲

被 告 黃東洋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1年度易字第7號,嗣改分為111年度簡字第933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李怡靜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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