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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慶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8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慶源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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