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馮仲祺
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律師
被 告 陳銘清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薛茂竹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方佳蓮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