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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交附民字第77號
原 告 馮文祥 住○○市○○區○○路0000號
被 告 殷在福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4樓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交易字第6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陳芸葶
法 官 陳俞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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