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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AV000-A112322
兼
法定代理人 AV000-A112322之母
AV000-A112322之父
被 告 梁富閔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箐
法 官 黄筠雅
法 官 蔡旻穎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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