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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偵聲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承文
指定辯護人 陳依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未遂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5499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承文應予撤銷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承文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以其涉犯詐欺罪嫌疑重大,且涉犯重罪,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向本院聲請羈押獲准,於民國112年7月21日起羈押在案。
今告訴人蔡再發、相關證人均已到庭作證,且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是羈押之原因已消滅,爰依法聲請本院撤銷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
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後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檢察官既於偵查中聲請撤銷羈押,且已於112年9月15日釋放被告,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2項後段、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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