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勞安簡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宗杰
選任辯護人 張名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422號、110年度調偵字第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一一一年度勞安訴字第一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余宗杰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惟本案因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俞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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