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2,原簡上附民,9,202407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陳淑貞
被 告 謝惠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原金簡上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謝惠祺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陳淑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陳俞璇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