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2,原簡附民,14,202309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黃計互

被 告 周迦豪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刑事案號:111年度原金簡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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