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維廷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李佩娟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原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惟查該日因天氣因素而經主管機關宣布停止上班,爰延展宣判日期為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彭志崴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晏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