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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振益
向開俊
陳泓銘
廖冠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271號、110年度偵字第6548號、110年度偵字第7562號、110年度偵字第99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犯罪事實一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王振益、向開俊、陳泓銘、廖冠成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方佳蓮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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