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2,單聲沒,75,2023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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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文貴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8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文貴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32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未經撤銷,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再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橋頭地檢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32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11年7月22日起至112年7月21日止,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而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含有尼古丁成分,如使用於人體,應以藥品列管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照片、屏東檢驗中心110年10月15日屏檢驗字第11030160000號函所附檢驗報告各1份可佐,且上開扣案物均未經衛生福利部核准輸入而由被告自行輸入乙節,亦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故附表所示之物均屬禁藥,且為被告所有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復未經相關主管機關先行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行政沒入銷燬處分,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附表
編號 產品名稱 數量 1 電子菸油DER 10瓶 2 電子菸油MAGO 4瓶 3 電子菸油RAUM 16瓶 4 電子菸油LH 4瓶 5 電子菸油CUBAN 2瓶 6 電子菸油「過癮」 4瓶 7 電子菸油ICEBRG 4瓶 8 電子菸油ILIA 5盒 9 電子菸彈RELX 8顆 10 電子菸彈HAUNTED HOUSE 21顆 11 電子菸彈TROY 15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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