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2,單聲沒,97,2024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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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偵辦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9553、第36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鑑定確屬仿冒商標權之商品,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橋頭地檢署偵辦違反商標法案件,因涉嫌人犯罪嫌疑不足,業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9553、第36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

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係仿冒商標之物品,有鑑定報告書、鑑定證明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在卷可稽,堪認均為侵害附表編號1至2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商標權人 1 ADIDAS鞋子1雙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2 香奈兒香水1瓶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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