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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交訴字第1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俊宏
選任辯護人 徐仲志律師
陳彥彣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0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年○月○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2年度審交訴字第103號案件,原定於113年7月26日上午10時5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高雄市市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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