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原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崇亦
楓詠傑
上 一被告
指定辯護人 李佩娟公設辯護人
被 告 甘鐘宇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77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余崇亦、楓詠傑、甘鐘宇均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3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孟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