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2,審原附民,14,2024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原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黃俊翔
被 告 陳品臻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原易字第1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黃俊翔對本院112年度審原易字第11號,被告陳品臻詐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孫文玲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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