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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亮勛
陳富鴻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738號、第8055號、第8058號、第12962號、第13224號、第13225號、第14086號、第14205號、第14208號、第14973號、第22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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