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2,審附民,499,202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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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499號
原 告 謝志依 住屏東縣○○市○○街000巷0弄0號
居屏東縣○○市○○街000號
被 告 許永輝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0○0號 居高雄市○○區○○街000○00號4樓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72號,嗣改分為112年度金簡字第628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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