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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751號
原 告 許駿逸
被 告 吳耀昌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886號,嗣改分為113年度簡字第250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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