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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788號
原 告 蔡靜宜
告訴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被 告 徐慈憶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涉犯毀損罪嫌部分,兩造已調解成立,而被告涉犯違反保護令罪嫌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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