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2,易,132,202403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素惠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少連偵緝字第9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簡字第30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12年度易字第132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業務侵占案件,原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本院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後,被告復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李冠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