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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2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緯航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7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緯航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共柒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陳緯航前於民國110年間任職鳴泰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鳴泰公司),擔任技術維修工程師,黃筱萍、黃筱琪、黃昱綺則分別係鳴泰公司之業務經理、業務經理、行政主管。
詎陳緯航與黃筱萍、黃筱琪、黃昱綺因業務往來不合,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自110年5月17日起,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以手機或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後,於任職鳴泰公司之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通訊軟體LINE「打雜同樂會」群組內,以暱稱「陳緯航」傳送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內容辱罵黃筱萍、黃筱琪、黃昱綺,致生貶抑黃筱萍、黃筱琪、黃昱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足以損害其等之名譽。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陳緯航於本院審判程序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易字卷第84、111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或不當情事,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時坦承不諱(易字卷第83、111、116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筱萍、黃筱琪、黃昱綺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影他卷第193至197頁反面,他字卷第16至17、55至56頁)大致相符,並有告訴人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打雜同樂會」群組對話紀錄文字檔(影他卷第40至174頁)附卷可憑,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二、按刑法上公然侮辱罪所規範之「公然」,祇以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方足認為達於公然之程度(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第2179號解釋、釋字第145號解釋意旨參照)。
又所謂「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貶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或地位之評價。
經查,證人林孟蓉於警詢時證稱:通訊軟體LINE「打雜同樂會」群組是為了大家訂餐及飲料才建立的等語(影他卷第186頁反面),參以告訴人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打雜同樂會」群組對話紀錄文字檔顯示,至少有9人加入前揭群組(影他卷第40頁),顯見任職於鳴泰公司之特定多數人得以瀏覽通訊軟體LINE「打雜同樂會」群組對話內容,而被告在前揭群組內發表言論,核屬多數人得以共見之狀態,符合「公然」之要件。
又附表所示之「熊」、「牠們」、「神經病」、「死胖子」、「嘰嘰歪歪」、「沒水準」、「蕭雜某」、「沒一個正常的」、「機掰」等詞語,在社會通念及口語意義上,含有輕侮、鄙視對方之意,客觀上足使受辱罵者感到難堪與屈辱,堪認前揭言論均足使告訴人3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覺難堪,並貶抑告訴人3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核屬侮辱告訴人3人之言詞無疑,而被告上開言論係在任職鳴泰公司之特定多數人得以瀏覽之通訊軟體LINE「打雜同樂會」群組所為,若加入前揭群組之人見聞,均能理解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7所為之言論,係指涉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告訴人,足認被告係以該等言論分別對告訴人3人為人身攻擊,而貶損告訴人3人之名譽。
又被告係具有相當智識程度之成年人,對前揭詞彙之理解能力並無異於社會上一般成年人,應能認知該等言詞均屬辱罵之惡言,且對於遭謾罵之告訴人3人而言,足使其感受到難堪、不快,是被告主觀上具有公然侮辱告訴人之犯意甚明。
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所為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5;
附表二編號2、4、5、7;
附表三編號1、3等言論內容,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然誹謗罪係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損及他人名譽,亦即須指謫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然被告前揭言論並未具體指摘告訴人3人何種行為或事件等內容,核屬對告訴人3人之抽象謾罵,故應論以公然侮辱罪,而不該當散布文字誹謗罪之構成要件,前揭公訴意旨容有誤會。
惟因其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經本院當庭諭知本件被告可能僅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易字卷第110頁),無礙於檢察官、被告之攻擊、防禦權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而為判決。
㈡被告於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密接時間內,陸續傳送如附表編號7所載之言論內容,侵害告訴人3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主觀上亦係出於貶損告訴人3人名譽之單一犯意,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故附表編號7部分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被告傳送如附表編號2、3、5、6、7所載之言論內容,係以一行為同時侵害不同告訴人之人格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僅論以一公然侮辱罪。
又被告所為之7次公然侮辱罪行,犯意各別,行為時間有異,應予分論併罰。
公訴意旨認被告係以起訴書附表一至三所示時間多次為公然侮辱犯行,均應以接續犯論處,又被告以起訴書附表一至三所示言語係分別辱罵告訴人3人,而應分論併罰乙節,容有未洽,此亦經本院當庭諭知本件可能依被告行為日期分別論以7罪(易字卷第110頁),已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併予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業務往來不合,竟不思以理性、平和溝通方式尋求解決之道,反以粗俗言詞公然辱罵告訴人3人,使告訴人3人之人格遭受貶抑,所為實有不該,另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7之言論內容,各侵害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不同告訴人之人格法益,且各次犯行所生之損害輕重有別,故在刑度上予以區隔。
惟念及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時終能坦承犯行,並有意願與告訴人3人進行調解,非無悔意,然告訴人3人於本院審理中多次表示無調解意願(審易字卷第35頁,易字卷第87頁),致被告迄今未能與告訴人3人成立調解,此結果非全然應歸責於被告,又被告無前科,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兼衡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暨經濟狀況(因涉及隱私,故不予揭露,易字卷第85、117頁),以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復審酌被告所犯7次公然侮辱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手段及目的相同,各次犯罪時間相隔不久,如以實質累進加重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復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就被告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㈣另被告前未曾因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固合於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得宣告緩刑之要件,惟考量被告迄今尚未與告訴人3人達成調解,亦未取得告訴人3人之諒解等情,本院認告訴人3人所受損害未獲得相當填補之情形下,本件應無暫不執行被告刑罰為適當之情事存在,爰不予宣告緩刑,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聖淵偵查起訴,檢察官王奕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姿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宜臻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 日期 言論內容 謾罵對象 主文 1 附表二編號1 110年5月17日15時32分 剛剛拿個東西給熊看 回頭看他乾洗手呢 告訴人黃筱琪 陳緯航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附表一編號1 附表二編號2 附表三編號1 110年5月25日9時59分 剛到職的時候靠近牠們區域都會被問東問西 告訴人黃筱萍、 黃筱琪、黃昱綺 陳緯航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附表一編號2 附表二編號3 110年6月7日9時58分 上面兩個神經病啥時爆發我怎知道 告訴人黃筱萍、 黃筱琪 陳緯航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附表二編號4 110年6月16日18時32分 我若是他姐 我忙一整天回來 啊有個死胖子妹妹在那邊嘰嘰歪歪 告訴人黃筱琪 陳緯航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附表一編號3 附表二編號5 110年7月1日11時31分 他們狂打其他廠商 又夠沒水準 告訴人黃筱萍、 黃筱琪 陳緯航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附表一編號4 附表二編號6 附表三編號2 110年7月21日12時25分 都去414啦 蕭雜某 告訴人黃筱萍、 黃筱琪、黃昱綺 陳緯航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附表一編號5 附表二編號7 附表三編號3 110年7月22日10時43分 全家沒一個正常的 告訴人黃筱萍、 黃筱琪、黃昱綺 陳緯航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編號8 110年7月22日10時44分 但是他妹妹太機掰了 告訴人黃筱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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