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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2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彥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635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簡字第173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余彥龍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姿樺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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