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2,易,302,202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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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3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劍娘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506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 年度簡字第222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劍娘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林昱志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晏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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