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犯罪事實:
- (一)緣臉書「溏風報傳媒」粉絲專頁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刊
- (二)緣高閔琳於110年1月27日在臉書「高閔琳高雄市議員」粉絲
-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一)上揭犯罪事實一、(一)部分:
- (二)上揭犯罪事實一、(二)部分:被告鄭成功對於此部分犯罪事
-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8人上開犯行,均堪認
- 三、論罪科刑:
- (一)核被告林宗德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8人因對告訴人有所不
-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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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4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宗德
張紫芬
張智惟
朱正田
吳文擢
蘇文益
廖明珠
鄭成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選偵續字第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宗德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紫芬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智惟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朱正田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文擢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蘇文益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廖明珠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鄭成功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緣臉書「溏風報傳媒」粉絲專頁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刊登一則內容為「投票當日收拜票簡訊,高閔琳遭檢舉挨罰50萬元定讞」、「高閔琳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但全案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全案定讞確定」之文章(下稱甲貼文),林宗德、張紫芬、張智惟、朱正田、吳文擢、蘇文益、廖明珠瀏覽甲貼文後,林宗德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在甲貼文下方留言處張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文字;
張紫芬、張智惟、朱正田、吳文擢、蘇文益、廖明珠則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甲貼文下方留言處,分別張貼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文字內容,足以貶損高閔琳之名譽。
(二)緣高閔琳於110年1月27日在臉書「高閔琳高雄市議員」粉絲專頁,發表一則內容為「罷捷不同意,罷琳補件成功就投票」之文章(下稱乙貼文),鄭成功瀏覽乙貼文後,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110年1月31日,在乙貼文下方留言處,張貼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文字內容,足以貶損高閔琳之名譽。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一、(一)部分: 1、被告林宗德、張智惟、廖明珠對於此部分犯罪事實於偵訊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柯懿捷於警詢及偵訊中之指述相符,並有甲貼文及留言之擷圖等件在卷可佐,堪認前開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等犯行均堪認定。
2、被告張紫芬、朱正田、吳文擢、蘇文益則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被告張紫芬辯稱:我一時情緒上來,沒有詆毀告訴人高閔琳的意思等語;
被告朱正田辯稱:「狗78」是我的口頭禪、語助詞,沒有要侮辱告訴人等語;
被告吳文擢辯稱:我是針對公共事件做情緒抒發,是依據我家鄉俚語脫口而出,沒有要侮辱告訴人等語;
被告蘇文益辯稱:我是在跟網友聊天時誤傳,溏風報貼文在報什麼內容我不清楚,不是針對告訴人等語,經查: (1)上揭被告於109年11月24日,於甲貼文下方留言處,張貼如附表編號2、4至6所示之文字等情,業據前揭被告於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於警詢及偵訊中之指述相符,並有上揭甲貼文及留言之擷圖等件在卷可佐,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2)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
其侮辱之對象固以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為限,但不以指明姓名為必要,如就行為人表示之旨趣以及其他情事綜合觀察,得推知其所指為何人者,即足當之。
又所謂侮辱,乃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之行為,其內涵須具有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亦即侮辱行為本身須具有侵害他人感情、名譽之一般危險者;
而是否符合侮辱之判斷,應顧及行為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職業與被害人之關係等情事。
(3)甲貼文係經張貼於公開之臉書粉絲專頁乙節,有上揭甲貼文之擷圖在卷可參,是甲貼文自屬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態,並不因該空間僅存在於無形網際網路世界,而影響是否屬公然狀態之判斷。
且甲貼文之內容既係關於告訴人之新聞,則上揭被告於甲貼文下方留言區張貼如附表編號2、4至6所示之文字,依當時客觀環境實可輕易特定上揭被告之發言欲指涉之對象即屬告訴人無訛。
又「蟑螂」、「狗78」、「破麻」、「垃圾人渣」等語在社會通念及口語意義上,均含有輕侮、鄙視之意,客觀上足使受辱罵者感到難堪與屈辱,審酌上揭被告均為具有相當智識程度之成年人,其等理應知悉上開詞彙在現今社會文化中所彰顯之意義,其等卻在與告訴人互不認識之情況下,於不特定人均得共見共聞之臉書貼文下方,張貼前開具針對性、侮辱性之言論,當認其等主觀上均具有公然侮辱之犯意無疑。
(4)被告張紫芬、朱正田、吳文擢雖以上揭情詞抗辯,惟依其等行為時之情境及文字內容,已足認上開言論係針對告訴人所為,業經本院說明如前;
且不雅言詞縱為被告之口頭禪,然一旦以不同之態度、語氣,呈現在不同情境之下,口頭禪亦非不能成為侮辱言詞,查甲貼文係屬關於告訴人之新聞內容,被告朱正田、吳文擢因對與告訴人相關之事件有所不快而於甲貼文下方張貼前揭言論等情,業據被告朱正田、吳文擢於偵訊中供認甚詳,基此可知被告朱正田、吳文擢於案發當時對告訴人實有不滿之情緒,並與告訴人處於對立之地位,則被告朱正田、吳文擢於此情況下張貼上開侮辱性言詞,顯係針對告訴人辱罵,而非僅作為其平時口頭禪、單純加強語氣之用,是被告張紫芬、朱正田、吳文擢前揭所辯,均不可採。
至被告蘇文益雖辯稱其係於與網友聊天時誤傳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言論等語,惟網路聊天室與臉書公開貼文留言處之介面並不相同,實難認被告蘇文益於聊天過程中竟未能注意及此,而誤將原應傳送予網友之訊息內容張貼至網路貼文之留言處,堪認被告蘇文益前開所辯,並非合理,實難憑採。
(二)上揭犯罪事實一、(二)部分:被告鄭成功對於此部分犯罪事實於偵訊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於警詢及偵訊中之指述相符,並有乙貼文及留言之擷圖等件在卷可佐,堪認被告鄭成功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鄭成功之犯行亦堪認定。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8人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林宗德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被告張紫芬、張智惟、朱正田、吳文擢、蘇文益、廖明珠、鄭成功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8人因對告訴人有所不滿,竟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見聞之公開狀態,分別以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傳述不實之事、侮辱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行為殊不足取;
並考量其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為之言論內容等情節;
兼衡被告林宗德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
被告張紫芬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
被告張智惟自述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
被告朱正田自述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
被告吳文擢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
被告蘇文益自述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
被告廖明珠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
被告鄭成功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
暨其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及被告林宗德、張智惟、廖明珠、鄭成功坦認犯行、被告張紫芬、朱正田、吳文擢、蘇文益則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麗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附表:
編號 時間 被告 臉書 暱稱 張貼之文字內容 備註 1 109年11月24日 林宗德 林小寶 平凡家庭真的好小,妳當議員光是高雄農地變更建地,看妳拿了多少錢,高雄議員買多少地準備變更,大家心照不宣,也是因為如此才會那麼積極。
臉書粉絲專頁「溏風報傳媒」於109年11月23日貼文之留言 2 109年11月24日 張紫芬 Nancy Chang 囂張跋扈不仁的政治蟑螂罪有應得! 3 109年11月24日 張智惟 張智惟 雜碎王八鬼姥婆,屎好 4 109年11月24日 朱正田 朱小田 狗78自己沒錯,又是電信公司錯 5 109年11月24日 吳文擢 吳大卓 破麻嘴臉 6 109年11月24日 蘇文益 蘇霸陸 垃圾人渣 7 109年11月24日 廖明珠 廖明珠 高渣女,報應到了,哈!哈 8 110年1月31日 鄭成功 鄭成功 知不知道什麼叫滿臉賤肉橫生的臭婊子呀? 臉書粉絲專頁「高閔琳高雄市議員」於110年1月27日貼文之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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