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2,簡,2668,202403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6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興城


選任辯護人 林水城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371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審交易字第801號),判決如下:

主 文

劉興城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起訴書(如附件)附表編號10登記入住日期欄「108年11月2日0」更正為「108年11月20日」、編號11至27實際入住日期欄「108年11月21日」均更正為「108年12月21日」、編號31旅客欄「蔣燦鴻」更正為「蔣璨鴻」,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補充「被告劉興城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㈠核被告劉興城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其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其先後數次製作不實之住宿旅客資料名冊,並持以向高雄市政府觀光局申請補助以行使,均是出於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侵害同一法益之接續行為,各次行為之獨立性甚薄弱,應論以接續犯,屬包括一罪。

㈡被告以一行使行為,同時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詐欺取財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

㈢被告雖已著手於詐欺取財行為之實行,惟尚未生犯罪之結果,屬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為民宿負責人,明知旅客不適用週日至週五住宿可折抵房價新臺幣(下同)1千元之國旅補助活動,或住宿當日所使用之優惠補助已額滿,仍於民國000年00月間,接續數次製作不實之住宿旅客資料名冊,持以向觀光局申請補助以行使,足生損害於觀光局對於補助資格管理之正確性;

惟念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且尚未經觀光局核撥補助款而未實際詐得不法利益,犯罪情節及所生損害尚非甚鉅;

併考量其有公共危險、違反區域計畫法等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及其自陳專科肄業之教育程度,經營民宿及務農,月收入5萬元以下,已婚,子女均已成年,獨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提起公訴,檢察官靳隆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書記官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6371號

被 告 劉興城 男 6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興城係高雄市○○區○○00○0號「山水炎民宿」之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
緣交通部觀光局及高雄市政府為推廣國內秋冬觀光,自民國108年9月1日起至109年1月31日止,辦理108年擴大國旅秋冬遊住宿優惠活動(下稱國旅補助活動),凡本國籍自由行之旅客於前開期間之週日至週五入住有參加國旅補助活動之旅館或民宿,住宿每晚每一房間可依實際住宿房價折抵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補助,週六及連續假日則不適用。
劉興城明知附表所示部分旅客係於週六入住山水炎民宿,不適用國旅補助活動,另有部分旅客住宿當日所使用之優惠補助已額滿,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所示實際入住日期前某日,分別向附表所示旅客以可代為申請取得國旅補助活動優惠為由,取得其等之健保卡照片,以網路登入臺灣旅宿網秋冬補助活動專區系統後登錄旅客資料,輸入附表所示旅客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並上傳其等之健保卡照片,向高雄市政府觀光局申請國旅補助活動之旅遊補助,並製作不實之住宿旅客資料名冊(不實情形詳如附表),於108年11月29日函送足生損害於高雄市政府觀光局對於補助資格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嗣因有旅客前往他處旅遊,欲使用國旅補助活動,遭旅館人員告知資格已遭使用,而向高雄市政府觀光局告發,高雄市政府觀光局因而未核撥補助款。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代證事實:
編號 證據清單 代證事實 1 被告劉興城於調查局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所有客觀犯罪事實,惟辯稱:我是盡量為客人爭取補助,我沒有主觀犯罪故意云云。
2 證人陳文山於調查局之證述 ⑴證明附表編號1至5之人係共同於108年12月9日星期六入住山水炎民宿之事實。
⑵證明被告要求附表編號1至5之旅客提供證件,惟並未告知欲申請國旅補助活動優惠之事實。
⑶證明被告並未折抵房費之事實。
3 證人陳雅棻於調查局之證述 4 證人陳雅棻提供之2019年度光陽工業職工福利委會會員暨眷屬團體露營活動文宣 5 證人黃翌惠於調查局及偵查中之證述 ⑴證明附表編號6至10之人共同於109年1月4日星期六入住山水炎民宿之事實。
⑵證明因被告表示欲幫其等申請國旅補助活動優惠,而透過證人黃翌惠提供附表編號6至10旅客之健保卡照片予被告之事實。
6 證人胡振宇於調查局之證述 7 證人胡振宇提供之出遊照片 8 證人洪伊蓉於調查局及偵查中之證述 ⑴證明附表編號11至27係之人共同於108年12月21日星期六入住山水炎民宿之事實。
⑵證明因被告表示欲幫其等申請國旅補助活動優惠,而透過證人李桑如提供附表編號11至27旅客之健保卡照片予被告之事實。
⑶證明被告向證人李桑如告知入住日期為週六無法申請補助,故未折抵房費之事實。
9 證人李桑如於調查局及偵查中之證述 10 證人許馨云於調查局之證述 11 證人李桑如所提供其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 12 證人莊星華於調查局之證述 ⑴證明附表編號28至30之人共同於108年11月10日星期日入住山水炎民宿,並非108年11月20日入住之事實。
⑵證明因被告表示欲幫其等申請國旅補助活動優惠,而透過友人徐興福提供健保卡予被告之事實。
13 證人莊星華提供之照片 14 證人蔣璨鴻於調查局之證述 ⑴證明附表編號31至39之人共同於109年1月11日星期六入住山水炎民宿之事實。
⑵證明因被告表示欲幫其等申請國旅補助活動優惠,而透過證人許文銓提供附表編號31至39旅客之健保卡照片予被告之事實。
15 證人許文銓於偵查中之證述 16 證人許文銓所提供其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 17 證人蔣璨鴻提供之出遊照片 18 證人王建民於調查局之證述 ⑴證明其與友人相約出遊,而於108年11月16日星期六入住山水炎民宿之事實。
⑵證明曾將證件交予友人王泰宏登記住宿,惟並不知悉被告持以申請國旅補助活動優惠之事實。
19 證人王建民提供之出遊照片 20 證人鄒明宏提供之出遊照片及電子郵件 證明證人鄒明宏係於108年11月22日入住山水炎民宿,而非108年11月12日入住之事實。
21 高雄市政府觀光局109年1月17日高市觀產字第10930915400號函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22 高雄市政府觀光局公務電話1份 23 「擴大國旅秋冬遊住宿優惠活動」未使用補助切結書數份 24 山水炎民宿申請國旅補助函、住宿旅客資料名冊、申請補助經費領據、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影本各1份 25 高雄市政府觀光局110年10月6日高市觀產字第11031647400號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同法第339條第3項詐欺取財未遂等罪嫌。
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檢 察 官 謝 欣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蔡 沅 凌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旅客 登記入住日期 實際入住日期 備註 1 陳雅棻 108年11月15日 108年11月9日 實際入住日期為週六,不符合國旅補助活動資格,未折抵房費給旅客。
2 陳文山 108年11月15日 108年11月9日 3 朱金龍 108年11月15日 108年11月9日 4 吳易倫 108年11月15日 108年11月9日 5 謝麗玲 108年11月17日 108年11月9日 6 黃翌惠 108年11月21日 109年1月4日 實際入住日期為週六,不符合國旅補助活動資格。
7 陳易新 108年11月21日 109年1月4日 8 陳紘誌 108年11月21日 109年1月4日 9 戴瑛瑩 108年11月20日 109年1月4日 10 胡振宇 108年11月2日0 109年1月4日 11 許馨云 108年11月17日 108年11月21日 實際入住日期為週六,不符合國旅補助活動資格,亦未折抵房費給旅客。
12 李芳碩 108年11月18日 108年11月21日 13 李禹呈 108年11月18日 108年11月21日 14 洪伊蓉 108年11月19日 108年11月21日 15 郭政奇 108年11月19日 108年11月21日 16 郭奕新 108年11月19日 108年11月21日 17 郭昱修 108年11月19日 108年11月21日 18 郭怡蘭 108年11月17日 108年11月21日 19 劉國銘 108年11月21日 108年11月21日 20 劉睿杰 108年11月17日 108年11月21日 21 劉育炘 108年11月17日 108年11月21日 22 盧香妤 108年11月18日 108年11月21日 23 徐煥堯 108年11月25日 108年11月21日 24 徐暘婷 108年11月18日 108年11月21日 25 徐梓耘 108年11月18日 108年11月21日 26 申永昭 108年11月21日 108年11月21日 27 梁獻元 108年11月22日 108年11月21日 28 莊星華 108年11月20日 108年11月10日 實際入住日期與登記入住日期不符。
29 徐福興 108年11月20日 108年11月10日 30 侯平常 108年11月20日 108年11月10日 31 蔣燦鴻 108年11月10日 109年1月11日 實際入住日期為週六,不符合國旅補助活動資格。
32 黃靖恩 108年11月10日 109年1月11日 33 謝政宏 108年11月10日 109年1月11日 34 陳俊穎 108年11月10日 109年1月11日 35 洪天助 108年11月11日 109年1月11日 36 施閔傑 108年11月11日 109年1月11日 37 鄭育皓 108年11月11日 109年1月11日 38 鄭壬智 108年11月11日 109年1月11日 39 許文詮 108年11月11日 109年1月11日 40 鄒明宏 108年11月12日 108年11月22日 實際入住日期與登記入住日期不符。
41 王建民 108年11月26日 108年11月16日 實際入住日期為週六,不符合國旅補助活動資格。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