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2,簡,2733,2024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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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7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昌駿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0939、10940、109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昌駿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吳昌駿可預見將行動電話門號交予陌生之人,可能遭利用而成為財產犯罪之工具,竟仍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6月5日,在苗栗縣頭份市將其申辦租用如附表一所示行動電話門號之SIM卡,以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代價,販賣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該身分不詳之人取得門號後,與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上開門號做為接收認證簡訊之門號,向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註冊申請如附表一所示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戶,再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附表二所示方式誆騙羅瑜瑩、廖翊如、黃品叡,使羅瑜瑩、廖翊如、黃品叡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匯出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

嗣羅瑜瑩、廖翊如、黃品叡察覺有異,始報警處理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羅瑜瑩訴由新北巿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廖翊如訴由新北巿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黃品叡訴由桃園巿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並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昌駿於偵訊時坦認在卷,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羅瑜瑩、廖翊如、黃品叡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告訴人羅瑜瑩提出之華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手機通聯記錄翻拍照片、告訴人廖翊如提出之富邦銀行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告訴人黃品叡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手機通聯記錄翻拍照片、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9月14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914084S號函文暨所附虛擬帳號與訂單號碼一覽表、111年7月6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706088S號函文暨所附虛擬帳號與訂單號碼一覽表、蝦皮帳號認證門號資料、蝦皮帳號「9dj0kiag9p」、「septlt43m5」、「m_nlwwnpob」、「q5im4obtch」、「9dj0kiag9p」、「a7piidcg8y」、「hf29pchgji」、「picmfe7e_d」、「oskm4d7ccz」認證門號資料及如附表一所示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等件在卷可憑,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

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被告吳昌駿提供其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予不詳身分之詐欺集團成員,供作該成員及所屬犯罪集團詐取他人財物使用,其所為尚不能逕與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等視,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曾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是被告所為應僅係對於詐欺集團之詐欺取財犯行資以間接助力,應論以詐欺取財之幫助犯。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二)被告係幫助前開詐欺集團成員實行詐欺犯罪,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予不詳身分之人,不顧可能遭用以作為犯罪工具之結果,破壞社會治安及有礙交易秩序,助長詐欺犯罪,並使國家追訴犯罪困難,造成詐欺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所為應予非難;

並審酌被告提供8支行動電話門號,獲有代價2,000元,目前尚未與告訴人等3人達成和解或調解共識,或就其行為所致損害予以適度賠償等節;

兼考量被告前有因犯罪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及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復衡酌被告自述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將如附表一所示門號之SIM卡交予不詳之人,供以從事詐欺,因而獲有代價2,000元等節,為被告於偵訊時供承在卷,前述代價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被告亦未對告訴人等3人有所賠償,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被告所交付如附表一所示門號之SIM卡,雖為其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然均未據扣案,審諸該等物品非違禁物且價值甚微,復得以辦理停用使之喪失效用,對之宣告沒收顯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是認無予以沒收或追徵之必要。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謝長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門號 申辦租用時間 用途 1 0000000000 111年6月5日 向蝦皮購物網站申請開立「9dj0kiag9p」號帳戶,並以前開門號接收證認碼以完成註冊程序。
2 0000000000 111年6月5日 向蝦皮購物網站申請開立「septlt43m5」號帳戶,並以前開門號接收證認碼以完成註冊程序。
3 0000000000 111年6月5日 向蝦皮購物網站申請開立「m_nlwwnpob」號帳戶,並以前開門號接收證認碼以完成註冊程序。
4 0000000000 110年12月17日 向蝦皮購物網站申請開立「q5im4obtch」號帳戶,並以前開門號接收證認碼以完成註冊程序。
5 0000000000 111年6月5日 向蝦皮購物網站申請開立「a7piidcg8y」號帳戶,並以前開門號接收證認碼以完成註冊程序。
6 0000000000 111年6月5日 向蝦皮購物網站申請開立「hf29pchgji」號帳戶,並以前開門號接收證認碼以完成註冊程序。
7 0000000000 111年6月5日 向蝦皮購物網站申請開立「picmfe7e_d」號帳戶,並以前開門號接收證認碼以完成註冊程序。
8 0000000000 111年6月5日 向蝦皮購物網站申請開立「oskm4d7ccz」號帳戶,並以前開門號接收證認碼以完成註冊程序。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詐欺時間 匯款時間 金額(新臺幣) 匯款之虛擬帳號 取消交易後退款流向 1 羅瑜瑩 先以「9dj0kiag9p」、「septlt43m5」、「m_nlwwnpob」、「q5im4obtch」號等帳戶向蝦皮網站其他賣家訂購商品,藉此方式取系統自動產生供買家匯款之9組虛擬帳號,再佯裝「迪卡農」員工,撥打電話向告訴人誆稱:因員工作業疏失,導致告訴人須遭扣款,須配合按員工指示操作云云,俟告訴人匯款至虛擬帳號,隨即取消交易,利用蝦皮網站退費機制,將匯款退回買家「9dj0kiag9p」、「septlt43m5」、「m_nlwwnpob」、「q5im4obtch」號帳戶之蝦皮錢包。
111年6月7日 111年6月7日 19時2分許 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9dj0kiag9p」號帳戶之蝦皮錢包。
111年6月7日 19時5分許 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9dj0kiag9p」號帳戶之蝦皮錢包。
111年6月7日 19時35分許 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septlt43m5」號帳戶之蝦皮錢包。
111年6月7日 19時38分許 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septlt43m5」號帳戶之蝦皮錢包。
111年6月7日 19時42分許 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septlt43m5」號帳戶之蝦皮錢包。
111年6月7日 19時43分許 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m_nlwwnpob」號帳戶之蝦皮錢包。
111年6月7日 19時44分許 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m_nlwwnpob」號帳戶之蝦皮錢包。
111年6月7日 19時46分許 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m_nlwwnpob」號帳戶之蝦皮錢包。
111年6月7日 19時51分許 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q5im4obtch」號帳戶之蝦皮錢包。
2 廖翊如 先以「9dj0kiag9p」、「a7piidcg8y」、「hf29pchgji」、「picmfe7e_d」號帳戶向蝦皮網站其他賣家訂購商品,藉此方式取系統自動產生供買家匯款之7組虛擬帳號,再佯裝心路基金會、新光銀行員工,撥打電話向告訴人誆稱:因基金會系統遭駭客入侵,導致告訴人遭設定每月自動扣款,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俟告訴人誤匯款項至虛擬帳號,隨即取消交易,蝦皮網站即將匯款退回買家即「9dj0kiag9p」、「a7piidcg8y」、「hf29pchgji」、「picmfe7e_d」號帳戶之蝦皮錢包。
111年6月7日 111年6月7日 18時14分許 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hf29pchgji」號帳戶之蝦皮錢包。
111年6月7日 18時16分許 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hf29pchgji」號帳戶之蝦皮錢包。
111年6月7日 18時18分許 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a7piidcg8y」號帳戶之蝦皮錢包。
111年6月7日 18時20分許 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a7piidcg8y」號帳戶之蝦皮錢包。
111年6月7日 18時27分許 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picmfe7e_d」號帳戶之蝦皮錢包。
111年6月7日 18時28分許 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picmfe7e_d」號帳戶之蝦皮錢包。
111年6月7日 18時45分許 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9dj0kiag9p」號帳戶之蝦皮錢包。
3 黃品叡 先以「oskm4d7ccz」號帳戶向蝦皮網站其他賣家訂購商品,藉此方式取系統自動產生供買家匯款之1組虛擬帳號,再佯裝「迪卡農」、永豐與國泰世華銀行員工,撥打電話向告訴人誆稱:因公司系統遭駭客入侵,導致告訴人信用卡遭盜刷,須配合按員工指示操作云云,俟告訴人匯款至虛擬帳號,隨即取消交易,利用蝦皮網站退費機制,將匯款退回買家「oskm4d7ccz」號帳戶之蝦皮錢包。
111年6月7日 111年6月7日 20時57分許 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oskm4d7ccz」號帳戶之蝦皮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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