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2,簡,2765,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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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7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俊呈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52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971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丙○○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丙○○可預見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並無特殊限制,一般人均得檢具個人身分證件,同時向各電信業者申辦數行動電話門號,且行動電話門號係現今網路社群、娛樂等數位平台用以識別、認證之重要憑據,若將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供他人利用作為詐欺或其他財產犯罪之工具,竟基於縱有人利用其所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藉以遂行詐欺取財,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犯意,於民國110年6月9日某時許,前往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之不詳電信門市,補發0000000000號門號(下稱本案門號)之SIM卡後,將本案門號SIM卡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無證據證明為未滿18歲之人,下稱某甲)。

嗣某甲取得本案門號後,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以本案門號向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之foodpanda外送平台註冊會員帳號「Hong Ching」,並於付款方式欄輸入以不詳方式取得之乙○○向聯邦商業銀行(下稱聯邦銀行)申設之信用卡(卡號詳卷,下稱系爭信用卡)資料,而以系爭信用卡作為付款方式,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訂購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並盜刷系爭信用卡,使該平台人員陷於錯誤,通知店家備貨後,指派外送人員將商品送至指定之高雄市○○區○○○路000號倍晶公司前,某甲因而詐得附表所示之商品。

嗣乙○○發覺系爭信用卡遭盜刷並報警處理,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丙○○對上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證人葉倩如證述相符,並有倍晶生技網頁畫面、GOOGLE街景圖、香港商台灣環匯亞太信用卡(股)公司台灣分公司110環匯信總字第0065號函暨foodpanda訂單紀錄、聯邦銀行信函及系爭信用卡盜刷明細、爭議交易聲明書、通聯調閱查詢單、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大字000000000號函、111年5月24日換卡監視器截錄列印畫面、警員職務報告等件在卷可佐,堪信被告所為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

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論罪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至某甲雖以輸入系爭信用卡資料之方式盜刷系爭信用卡而詐取商品,然依被告之供述及卷內事證,尚難認定被告為幫助行為時,主觀上知悉或預見某甲使用之詐欺手法包含網路盜刷信用卡,基於罪疑唯輕原則,被告無從論以幫助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附此敘明。

㈡刑之加重減輕⒈被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61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7年1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業經檢察官提出刑案查註紀錄表為佐,並於起訴書記載被告對刑罰反應薄弱,具特別惡性,請求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可認檢察官已對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加重量刑事項有所主張及提出證明。

然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前案與本案所犯罪質不同,犯罪情節、動機、目的、手段亦不相同,尚難認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且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亦同此見解,故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不予加重其刑。

⒉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為本案犯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㈢量刑部分爰依據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本案門號予不具信賴關係之人使用,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犯行,助長社會犯罪風氣,造成被害人蒙受財產損害,並致詐欺正犯逃避查緝,對正常交易安全及社會治安均有相當危害;

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且考量本件卷內並無證據顯示被告曾因上開犯行取得其他不法所得,並於本院審理中與聯邦銀行以賠償新臺幣(下同)19,790元之條件達成調解並依約履行完畢,聯邦銀行並具狀請求對被告從輕量刑且為緩刑諭知,告訴人則表示未受實質損失,故無庸調解,此有調解筆錄、刑事陳述狀及電話紀錄查詢表附卷可查,堪認所生損害稍有減輕;

兼衡以被告自陳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擔任司機,月收入約5萬元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㈣至聯邦銀行雖具狀請求對被告為緩刑之宣告,惟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3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464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且現正入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故本案與刑法第74條第1項所規定「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得予以宣告緩刑之要件不符,本院無從對被告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 被告否認有因本案獲取任何報酬或利益,復依卷內現存證據亦難認被告因本案犯行而取得任何報酬或免除債務,自無從認定其等有實際獲取犯罪所得,故亦無從依刑法規定沒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附表
編號 消費時間 訂單金額(新臺幣) 訂購商品 店家 1 110年6月21日9時29分 560元 餐點 瑞麟美而美早餐店高雄榮佑店 2 110年6月21日16時4分 1,059元 餐點 北村豆腐家高雄左營電(彩虹市集) 3 110年6月22日18時6分 343元 餐點 悟饕池上飯包左營華夏店 4 110年6月23日6時46分 500元 餐點 瑞麟美而美早餐店高雄榮佑店 5 110年6月23日14時4分 936元 餐點 了凡油雞燒臘高雄左營店(彩虹市集) 6 110年6月23日16時31分 1,217元 鮮乳、延長線等生活用品 熊貓超市左營店 7 110年6月24日9時56分 588元 餐點 麥當勞高雄博愛二店 8 110年6月24日18時07分 1,059元 餐點 台灣夯辦手禮物產館 9 110年6月25日9時29分 537元 餐點 郭大爺鴨肉飯 10 110年6月25日18時03分 685元 餐點 了凡油雞燒臘高雄左營店(彩虹市集) 11 110年6月26日7時57分 619元 餐點 及第家早午餐高雄華夏店 12 110年6月27日9時54分 650元 餐點 SUBWAY左營高鐵門市 13 110年6月27日17時44分 743元 餐點 了凡油雞燒臘高雄左營店(彩虹市集) 14 110年6月28日13時29分 877元 生鮮食材、罐頭等 熊貓超市左營店 15 110年6月28日18時41分 808元 餐點 了凡油雞燒臘高雄左營店(彩虹市集) 16 110年6月29日14時39分 671元 餐點 麥當勞高雄博愛二店 17 110年6月30日8時09分 215元 餐點 古早味蛋餅 18 110年6月30日9時47分 1,103元 衛生棉、寵物用品 熊貓超市左營店 19 110年6月30日12時10分 752元 餐點 了凡油雞燒臘高雄左營店(彩虹市集) 20 110年6月30日12時22分 1,377元 罐頭、泡麵等 新光三越超市高雄左營店 21 110年7月01日9時40分 539元 餐點 及第家早午餐高雄華夏店 22 110年7月01日17時53分 255元 餐點 新太興港式燒臘鼓山明誠店 23 110年7月01日19時50分 1,467元 按摩器、3M掛鉤 特力屋左營店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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