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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7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信銓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89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信銓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黃信銓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謀取生活所需,竟為圖僥倖獲利,透過網際網路賭博財物,助長投機之不良風氣,危害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所為實非可取;
並參酌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參與賭博之時間、投入之金額等情節;
兼衡其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
暨其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及其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雖為被告所有,然依現存卷內證據,尚無從確認前開物品與被告本案犯行有何關聯,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翊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表:扣案物一覽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所有人 1 IPAD第六代 (SEID:04141B4Z000000000000000000000000A3FC2D4D0E0C89D5) 1台 黃信銓 2 IPHONE 11 PRO (IMEI: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1支 黃信銓 3 IPHONE 13 PRO (IMEI: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1支 黃信銓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8911號
被 告 黃信銓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信銓明知「LEO娛樂城」網站係供不特定人登入下注,以運動賽事及遊戲輸贏為標的之線上賭博網站,竟基於以網際網路方法賭博財物之犯意,於民國112年4月18日19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之1居處,利用手機連結網際網路至「LEO娛樂城」網站賭玩線上遊戲。
其方式為先至「LEO娛樂城」網站申請註冊成為會員取得帳號密碼,再以其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匯款至「LEO娛樂城」網站指定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以現金與點數比值1比1之比例取得遊戲點數後,即在「LEO娛樂城」網站選取「真人百家樂」等賭博遊戲,並依「LEO娛樂城」網站所定之規則與賠率決定輸贏。
如贏,可依賠率獲得點數;
如輸,則自其帳號扣除儲值點數,所匯款儲值之賭金悉歸網站經營者所有,黃信銓即以此方式藉由其規則產生之不特定機率與「LEO娛樂城」網站對賭,依其下注輸贏情形增減其帳號點數,如欲將點數兌換為現金,亦可利用「LEO娛樂城」網站設置之提款功能鍵提出申請,「LEO娛樂城」網站服務人員即會將金額匯至黃信銓所指定之金融帳戶內。
嗣警查緝「LEO娛樂城」賭博網站,進而清查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悉黃信銓曾匯款至該帳戶,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信銓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手機擷取畫面16張、上開中信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附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檢 察 官 楊翊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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