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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28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意玟
上列被告因護理人員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關於「處有期徒刑貳月」之記載,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判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
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處有期徒刑貳月」之記載,顯係誤寫,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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