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國明
上列上訴人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位所載「過失傷害」,應更正為「毀棄損壞」。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
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位所記載之「過失傷害」應係「毀棄損壞」之誤寫,而該誤寫情形於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並無影響,依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 月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許博鈞
法 官 陳姿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宜臻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