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2,簡上附民,244,202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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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44號
原 告 呂恬儀 住○○市○○區○○街000號
被 告 李宗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案號:112年度金簡上字第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李冠儀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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