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2,簡上附民,245,20240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45號
原 告 賴泰鴻 住彰化縣○○鄉○○路0段0巷0○0號
被 告 蔡景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案號:112年度簡上字第1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李冠儀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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