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2,簡上附民,260,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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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60號
原 告 蔡福上 (住居所詳卷)
被 告 林寓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石育恩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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