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2,簡附民,366,20240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66號
原 告 陳柏曄 (住居所詳卷)
被 告 王定潮 (住居所詳卷)
王尉憲 (住居所詳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21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王定潮等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陳柏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