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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15號
原 告 黃盈慈
被 告 江政達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刑事案號:112年度金簡字第529號(原案號:112年度審金易字第32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陳狄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毓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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