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2,簡附民,473,2024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73號
原 告 潘曉君
被 告 黃亦鉉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2年度審金易字第36號,嗣改分為112年度金簡字第586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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